|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56287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鎮低效用地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有效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保證《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的有效實施,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據《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第四十九條,結合《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的意見》《自然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文件,在充分借鑒溫州、臺州、衢州、舟山等各地市有關做法的基礎上,結合麗水實際與發展需求,制定了《麗水市城鎮低效用地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內容包含城鎮低效用地定義、認定標準、認定流程及其他事項四個方面。
(一)城鎮低效用地定義。即城鎮低效用地是指城鎮開發邊界內不符合現行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利用粗放、布局散亂、設施落后、閑置廢棄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要求的存量建設用地,主要包括低效工礦(倉儲)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業服務業用地、低效設施類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納入低效用地再開發范圍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應當權利歸屬清晰、主體明確、不存在權屬爭議。
(二)認定標準。分五個類別,低效工礦(倉儲)用地8種情形,低效居住用地4種情形,低效商業服務業用地3種情形,低效設施類用地3種情形,以及其他低效用地。
(三)認定流程。明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轄區范圍內城鎮低效用地認定的責任主體。認定程序主要有調查評價、審核認定、入庫備案三個環節。
(四)其他事項。明確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標準、規范流程,推動認定工作有序開展;明確麗水市區北城范圍內的城鎮低效用地認定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自然資源局具體組織實施;強調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若遇國家、省出臺新規定,本認定辦法所涉及的相關內容相應調整執行;闡明本辦法施行時間。
三、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范圍為麗水市全市域。
四、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
政策咨詢部門: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解讀人及聯系方式:1.呂繼麗0578-2668079
2.周文興0578-2668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