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475450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林業局(麗水市森林碳匯管理局)、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百山祖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2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為進一步加強森林火災的管控,保護我市森林生態系統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市政府發布《麗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根據相關條例決定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切實有效地減少森林火災事故的發生。
一、文件出臺背景
針對2026年春節、清明、國慶、冬至等火災高發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用火、農事用火等野外用火增加,疊加節假日進山休閑游玩人數增多,火源管控難度大,森林防火形勢較為嚴峻。
二、工作要求、目標、任務
在禁火期內禁止以下行為,(一)攜帶火源、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二)點燭、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和放孔明燈等用火行為;(三)煉山、焚燒疫木、秸稈、雜草雜物、燒灰積肥及其他農林事用火行為;(四)吸煙、野炊、明火取暖照明等;(五)燒山狩獵、燒蜂窩等;(六)其它野外用火;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積極倡導獻鮮花、花圈和植樹綠化等文明的掃墓祭祖方式;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黨員及領導干部有違反本禁火通告者,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追究相關責任。通過管控野外火源,實行野外禁火,達到減少森林火災事故發生的目的。
三、法律依據
國務院《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三十條: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防火區內劃定森林草原高火險區,規定森林草原高火險期。高火險期內,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第十五條:遇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以及春節、清明、冬至等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森林禁火令,規定禁火期和禁火區。 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別重要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常年禁火區。森林禁火期、禁火區應當設立標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通告規定(2026年2月16日至3月11日;2026年3月28日至月12日;2026年9月30日至10月7日;2026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為全市森林禁火期,林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林業局
解讀人:宋張平
咨詢電話:0578-2188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