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460404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政策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促進民營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實施程序、執行監督、評估調整等流程規范,充分發揮企業家建言獻策作用,增強涉企政策科學性、規范性、協同性,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政策環境。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暫行辦法》等。
三、適用范圍
我市涉及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性文件、標準、技術規范等政策措施。
四、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包括總則、實施范圍、實施程序、執行監督、評估調整、附則六部分二十一條。
(一)總則。共三條。明確各地各部門制定涉企政策時,原則上應當征求企業家意見建議。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等基本原則和要求,推進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
(二)實施范圍。共三條。對需履行征求企業家意見建議程序的涉企政策范圍進行界定。建立企業家代表庫,兼顧不同所有制類型、不同規模層級(包含個體工商戶)、不同行業領域、不同地域分布的企業。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民營企業代表占比不低于70%,且中小企業代表占比不低于50%。
(三)實施程序。共五條。在涉企政策研究起草、征求意見、提請審議階段,對企業家參與的程序予以規定。明確將涉企政策聽取企業家意見作為政策制定出臺的必要環節,應當征求企業家意見卻未履行有關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審議。起草部門應建立企業家意見建議閉環管理臺賬,對收集到的企業家意見,科學論證可行性、必要性,充分吸納合理的意見建議。
(四)執行監督。共五條。對涉企政策集中發布、宣傳解讀進行規定,并明確涉企政策實施部門應主動接受企業家、商業協會和社會公眾對涉企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涉企政策出臺后,除依法需保密外,政策制定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主動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對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涉企政策,在正式執行前,結合本市實際設置合理的過渡期,過渡期一般不少于60日。
(五)評估調整。共兩條。涉企政策實施1年后,政策制定機關適時開展涉企政策后評估。政策制定機關需根據評估報告,對企業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政策,深入研究政策修訂的必要性。對確需修訂完善的政策,需征詢企業家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完成調整優化。
(六)附則。共三條。明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在制定實施涉企政策時,需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同時應力戒形式主義,注重工作實效,不得增加企業的負擔,切實提高企業家參與度。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解讀人:黃女士
聯系電話:0578-20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