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457641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6〕1號 |
| 組配分類 | 其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6-01-0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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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6年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涉企政策的科學性、精準性、實效性,暢通企業家在涉企政策制定過程的參與渠道,充分發揮企業家在推動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中的重要作用,持續提升企業家獲得感、滿意度,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政策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地各部門制定涉企政策時,原則上應當征求企業家意見建議。多個部門聯合起草的涉企政策,由牽頭部門負責征求企業家意見建議。
第三條??堅持“誰起草、誰負責”、科學決策、廣泛聽取、合理采納、嚴格程序的基本原則,推進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涉企政策,是指我市涉及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性文件、標準、技術規范等政策措施。
第五條??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從企業家代表庫中選取;若因政策覆蓋領域特殊、針對性較強,確需調整代表選取范圍的,可由政策起草部門結合實際需求確定,并在起草說明中對代表選定方案予以說明。
市工商聯承擔市級企業家代表庫組建和管理職責,市級相關部門可根據行業管理需要,向市工商聯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家代表人選。建立企業家代表庫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年集中更新1次。企業家代表庫由具備較強行業經驗、法治意識、合作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組成,兼顧不同所有制類型、不同規模層級(包含個體工商戶)、不同行業領域、不同地域分布的企業,確保覆蓋全面、代表性充分,入庫總規模不低于200人。
第六條??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民營企業代表占比不低于70%,且中小企業代表占比不低于50%。同時,應重點吸納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新生代企業家、專精特新企業及產業鏈龍頭企業的代表參與意見征詢,確保訴求反饋全面多元。
第三章??實施程序
第七條??將聽取企業家意見作為涉企政策制定出臺的必要環節。需本級政府審議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門應對征求企業家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專門說明。應當征求企業家意見卻未履行有關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審議。
第八條??涉企政策研究起草階段,起草部門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通過集中座談、入戶走訪、問卷征詢等多種形式,廣泛收集企業家代表及相關利益方的意見建議,精準把握企業發展痛點難點,針對性設計政策措施,確保政策契合企業實際需求。
對直接關系企業核心利益、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涉企政策,可邀請企業家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共同參與政策起草工作。
第九條??涉企政策征求意見階段,起草部門應依據政策適用范圍與覆蓋領域,邀請企業家代表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開展意見征詢。同時根據政策特點,酌情組織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新生代企業家參與討論,避免意見反饋出現片面化、利益傾斜等問題。討論審議關乎發展全局、具有戰略導向意義的涉企政策時,可邀請企業家代表中的“兩代表一委員”及企業黨組織負責人列席政策審議會議,直接參與政策研討。
涉企政策出臺前,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門應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市工商聯、市企業服務綜合平臺、地方主流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不適宜公開征求意見或出臺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門可通過簽訂保密協議、控制征求意見范圍等方式,盡可能征求企業家代表意見。確因客觀條件限制需要緊急出臺、不具備事前征求意見條件的,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在政策出臺后的執行和評估過程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評估后確需調整的要及時作出調整。
第十條??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影響范圍較廣的涉企政策,在出臺前,起草部門需開展政策科學性、可行性及實施風險進行系統評估。
除依法需保密外,可邀請市工商聯、市企業聯合會、相關行業協會商會以及企業家代表等參與涉企政策系統評估。若企業家代表、行業協會商會對政策內容有重大意見分歧,起草部門應進行解釋說明,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客觀研判政策實施效果。
第十一條??起草部門應建立企業家意見建議閉環管理臺賬,對前期調研、系統評估、征求意見過程中收集到的企業家意見,科學論證可行性、必要性,充分吸納合理的意見建議。對當前不具備采納條件的,應分類歸檔留存,在后續政策制定時認真研究、酌情采納;對反饋相對集中但未予采納的意見,應列明理由并以適當方式反饋說明。
第四章??執行監督
第十二條??涉企政策出臺后,除依法需保密外,政策制定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主動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依托市企業服務綜合平臺和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開和推送機制。鼓勵市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通過自身渠道擴大政策知曉度,助力政策精準推送企業。
第十三條??在涉企政策公開時應同步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單獨印發的政策,由起草部門負責政策解讀;聯合印發的政策,由牽頭起草部門會同聯合發文單位共同開展解讀,通過政策問答、圖文解讀、視頻宣講等形式,確保企業準確理解政策內涵。
第十四條??起草部門應及時在“麗即兌”系統上發布政策兌現指南,包括政策條款、兌現金額、申報材料、聯系方式等信息,為企業提供便捷的政策查詢、申報、兌現服務,提升政策兌現效率。
第十五條??對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涉企政策,在正式執行前,應當在征詢相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設置合理的過渡期,過渡期一般不少于60日;涉及國家安全、應急處置等特殊情形,需立即執行的除外。
第十六條??涉企政策實施部門應主動接受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公眾對涉企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定期征集企業家意見訴求,及時向實施部門反饋。對企業反映政策執行不到位、“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線索,實施部門需第一時間進行核實,依法依規積極推動問題解決,并適時向企業反饋處理結果,形成監督閉環。
第五章??評估調整
第十七條??涉企政策實施1年后,政策制定機關適時開展涉企政策后評估。可委托市工商聯、市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或其他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涉企政策后評估工作,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含涉企政策執行的基本情況,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家以及社會公眾的評價意見,政策優化調整建議等核心內容。
第十八條??涉企政策制定機關需根據評估報告,對企業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政策,深入研究政策修訂的必要性。對確需修訂完善的政策,需征詢企業家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完成調整優化。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在制定實施涉企政策時,需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同時應力戒形式主義,注重工作實效,不得增加企業的負擔,切實提高企業家參與度。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