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508328/2025-1010451297 | 文號 | 麗建發〔2025〕27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6-2025-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關單位:
現將《麗水市區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麗水市區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2.各有關單位名單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麗水市區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區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二、管理機構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區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蓮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麗水經開區建設管理部和麗水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麗水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各自管理區域的城市照明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市區城市照明管轄范圍職責劃分原則上以甌江為界。甌江以北區域及甌江橋上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設施由麗水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麗水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和蓮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甌江以南區域由麗水經開區建設管理部負責。
三、規劃編制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建設計劃
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各自管理區域城市照明設施新建、改造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城市照明設施設置范圍
(一)市區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共廣場、公園綠地、公共停車場等區域及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應當建設功能照明設施。
(二)市區下列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建設景觀照明設施:
1.城市主要湖泊、景觀河道的兩側堤岸和主要建(構)筑物立面及頂部;
2.市行政中心周邊、繁華商業區范圍內的主要建(構)筑物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立面及頂部;
3.城市主干道路兩側的主要建(構)筑物立面及頂部;
4.公園綠地、機場、碼頭、廣場、車站和城市橋梁等城市基礎設施;
5.體育場(館)、劇院、美術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體育文化設施;
6.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設置景觀照明的其他設施。
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實施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范圍,配套建設城市照明景觀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設資金納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總投資。鼓勵社會資金用于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
(二)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詳細規劃、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地塊規劃條件核定階段提出景觀照明設施建設要求。
七、建設要求
(一)推行城市照明設施設計方案專家評審制度,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二)施工圖應當報送專業機構圖審。城市景觀照明工程項目可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三)建設單位組織主體工程驗收時,應當一并對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進行驗收,城市照明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維護責任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根據職責分工,由業主負責管理維護。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的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其他照明設施,由照明設施所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
九、移交接管
(一)鼓勵社會資金用于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
(二)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1、2兩項規定范圍的其他主體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符合城市照明相關標準且具備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技術和安全條件的,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開閉管理
除不可抗力外,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運行啟閉原則上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執行,具體時間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確定。
十一、運行維護經費使用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費實行“確定基數、按實統計、按季撥付”,電費實行“專表計量、按實結算、按月撥付”。
十二、涉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的規定
(一)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時,栽種的樹木與路燈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三米。因樹木自然生長遮擋路燈光源、可能影響照明設施安全運行,或者樹枝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小于一米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綠化主管部門,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設施維護責任人可以先行采取扶正、修剪、砍伐樹木等措施,并在四十八小時內向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砍伐樹木或者采取措施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三)因應急搶險造成照明設施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和臨時功能照明措施,并及時通知照明設施維護責任人。
十三、城市照明設施管理
(一)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接用城市照明電源的或者設置其他附屬設施的,應當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意見,并按照城市照明設施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要求實施,確保城市照明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二)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改動照明設施的,應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意見,實施過程中應當采取臨時照明措施,相關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四、附則
(一)各縣(市)城市照明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于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2
各有關單位名單
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廣旅體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局,市城投集團、市文旅集團、市交投集團、市農投集團、市產投集團,國網麗水供電公司,蓮都區建設局、經開區建設管理部,市園林中心、市市政中心、市市容環衛指導中心,市房地產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