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508328/2025-1010453746 | 文號 | 麗建發〔2025〕27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文件背景
城市照明是事關老百姓安居樂業和旅游休閑的重要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是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提升城市品位的競爭力工程。隨著市區城市化快速推進,城市照明設施管理中的各種矛盾日益突出,本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麗水市區城市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推動市區城市照明事業健康發展。
二、主要依據
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要求,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包括適用范圍、管理機構與職責、設置范圍、建設要求、維護責任、移交接管、運行管理、安全管理等內容,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1.明確本辦法適用范圍。主要用于市區城市照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2.明確管理機構和責任機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區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蓮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麗水經開區建設管理部和麗水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麗水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各自管理區域的城市照明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區城市照明管轄范圍職責劃分原則上以甌江為界,甌江以北區域及甌江橋上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設施由麗水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麗水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和蓮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道路路燈和建筑景觀亮化由市政中心管理,小區里弄路燈及亮化等由蓮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甌江以南區域由麗水經開區建設管理部負責。
3.明確了市區城市照明設施設置范圍。
市區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共廣場、公園綠地、公共停車場等區域及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應當建設功能照明設施。
市區市行政中心周邊、城市主要湖泊、景觀河道的兩側、城市主干道路兩側主要建(構)筑物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立面及頂部等文件規定的相關重點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建設景觀照明設施。
4.強化城市照明項目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的范圍,配套建設城市照明景觀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地塊規劃條件核定階段將建設要求納入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推行城市照明設施設計方案專家評審制度,景觀照明項目施工圖應當報送專業機構評審。城市景觀照明工程項目可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監督。建設單位組織主體工程驗收時,應當一并對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進行驗收,城市照明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明確城市照明設施管理維護責任。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根據職責分工,由業主負責管理維護。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的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其他照明設施,由照明設施所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其他主體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符合城市照明相關標準且具備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技術和安全條件的,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6.明確維護運行資金使用。城市照明設施維護費實行“確定基數、按實統計、按季撥付”,電費實行“專表計量、按實結算、按月撥付”。
7.根據實際需求增加涉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的規定。例如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時,栽種的樹木與路燈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三米。因樹木自然生長遮擋路燈光源、可能影響照明設施安全運行,或者樹枝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小于一米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綠化主管部門,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8.明確城市照明設施使用管理。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接用城市照明電源的或者設置其他附屬設施的,應當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意見,并按照城市照明設施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要求實施,確保城市照明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改動照明設施的,應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意見,實施過程中應當采取臨時照明措施,相關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施行時間
本辦法于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各地可參照執行。
五、解讀機關、聯系人及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人:雷陳璋;
咨詢方式:0578-211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