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508328/2025-1010425551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麗水市財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0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為何要調整保障標準
2025年1月17日,麗水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對市區公租房部分表述、準入標準、配給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均有全新闡述。原《標準》中的部分表述及準入標準與之存在一定偏差。對標《辦法》調整的內容,建議將《標準》相應條款進行修訂完善。
省建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浙建〔2017〕14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根據當地社會發展水平和公租房規劃建設情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準入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近年來,市場租金逐年降低,市區公租房部分類型的租金已接近市場租金,不符合公租房保障初衷,建議調整。
二、準入對象方面有何調整?
共分為四類。第一類合并社會救助家庭類型、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表述為“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二類“新就業無房職工”及第三類“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保持不變;第四類特定對象(環衛、公交行業)的申請條件單獨列條分類表述。
三、準入條件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根據省建設廳發布的《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及《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麗政辦發〔2025〕5號)規定,準入條件調整具體如下:
(一)根據《辦法》調整的內容,對《標準》中涉及的內容作修改。
(二)修改人均貨幣財產表述。將“市區商品房均價的總額”修改為“上年度蓮都區商品房均價的總額”。
(三)建議修改機動車輛標準。建議將“新車購置價”修改為“車輛價格”。
(四)修改關于出資額條款的表述。將“家庭成員在市場主體中的累計出資額(含認繳)不超過30萬元(含)”修改為“申請家庭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不超過30萬”。
(五)關于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的表述修改。將“主申請人持有初級及以上職稱,或五級(初級技能)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修改為“申請人持有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
(六)關于特定對象(環衛、公交行業)的申請條件單獨列條,人均貨幣財產、機動車輛及出資額限制條款同其他類型統一修改。
四、公租房實物配租租金標準有無調整?
(一)將社會救助家庭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以外的租金費率由基準的30%調整為基準的15%。
(二)將“未提供獨立衛生設施的住房”情形單獨列出設置租金費率,費率比例同磚(泥)木結構住房。
(三)城鎮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內的鋼混、磚混結構住房租金費率由基準的60%調整為30%;磚(泥)木結構住房、未提供獨立衛生設施的住房租金費率由基準的30%調整為15%。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以外的租金費率由基準的100%調整為60%。
費率調整后,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社會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梯度更合理。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增加了什么內容?
(一)增加關于公租房與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能重復保障條款。
(二)進一步明確車輛審核標準。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車輛變更轉移的,按照家庭首次購買該車價格計算。”同時考慮到車輛已銷毀但無法按照正常程序注銷的情況,從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出發,特規定“被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達到報廢標準的汽車不作為限制條件”。
六、解讀機關及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張婷;
聯系方式:0578-261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