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47295F/2026-1010582912 | 文號 | 麗應急〔2026〕16 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0-2026-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單位:
《麗水市巨災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巨災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體制機制改革意見,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發揮保險在防災減災中的重要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項目實施
麗水市巨災保險分為綜合防災險和專項防災險。綜合防災險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實施,項目以三年為一輪實施周期,后續按實施周期持續滾動推進,延續方案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項目實施后期,市應急管理局對麗水巨災保險方案的資金使用績效及承保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專項防災險由防災減災各專項主管部門按照行業領域分別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承保機構及保費安排
(一)承保機構。
麗水市巨災保險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保機構,承保機構可以是單獨的保險機構或保險聯合體。確定承保機構后,由投保人與承保機構或首席承保機構簽訂保險合同。
(二)保費安排。
保費一年一付,保費由各縣(市、區)和麗水經開區財政按2022—2025年巨災保險省級三年試點分攤比例承擔。巨災保險保費列入地方預算,根據保費分攤規則和中標合同,由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和麗水經開區管委會核定年度保費并轉入市應急管理局指定賬戶,再統一撥付中標承保機構。
(三)投保方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經開區管委會委托有關單位統一進行招投標。
三、保障范圍和責任
麗水市巨災保險綜合防災險聚焦巨災風險相對集中、民生關注度高的致災因子,重點關注人員傷亡、家庭財產、氣象災害和應急費用損失保障,并兼顧重要基礎設施損失保障,具體分為人身傷亡賠償、居民房屋財產損失賠償、預警響應費用損失補償三部分,內容如下:
(一)人身傷亡賠償部分。
1.保障范圍(觸發條件)。
因臺風、洪水、龍卷風、暴風、雷擊、暴雨、暴雪、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及其引起的洪澇、泥石流、滑坡、崩塌、觸電等次生或衍生災害造成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人員(包括常住人員,臨時來我市出差、旅游、務工的流動人員及參與救援人員)的人身傷亡損失。
2.保障金額。 ?(單位:萬元)
人身 傷亡 損失 保障 | 累計賠付限額 | 10000 | ||
每次事故賠付限額 | 3000 | |||
人身傷亡 損失類型 | 死亡 | 每人 賠付 金額 | 20 | |
一級傷殘 | 20 | |||
二級傷殘 | 18 | |||
三級傷殘 | 16 | |||
四級傷殘 | 14 | |||
五級傷殘 | 12 | |||
六級傷殘 | 10 | |||
七級傷殘 | 8 | |||
八級傷殘 | 6 | |||
九級傷殘 | 4 | |||
十級傷殘 | 2 | |||
3.賠付程序。
保障對象或其近親屬可以委托當地村(社區)或鄉鎮(街道)向承保機構報案,也可直接向承保機構報案,需提供受害人因自然災害導致人身傷亡的死亡證明或傷殘等級證明。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因自然災害及其引起的次生或衍生災害進行核實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承保機構對于資料齊全且無爭議的案件核實后支付賠付款。
(二)居民房屋財產損失賠償部分。
1.保障范圍(觸發條件)。
因臺風、洪水、龍卷風、暴風、雷擊、暴雨、暴雪、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及其引起的洪澇、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或衍生災害,導致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居住房屋的瓦片損失。
2.保障金額。
在項目實施期限內,標的房屋的瓦片遭受損失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賠付,每次事故每戶瓦片損失賠付限額2500元。
累計事故賠付限額 | 500萬元 | |
房屋財產損失 | 每平方米瓦片損失賠償標準 | 50元 |
每次事故每戶瓦片損失賠付限額 | 2500元 | |
3.賠付程序。
保障對象可以委托當地村(社區)或鄉鎮(街道)向承保機構報案,也可直接向承保機構報案,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因自然災害及其引起次生或衍生災害,導致本轄區保障對象的生活居住房屋瓦片受損事實進行核實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承保機構對于資料齊全且無爭議的案件核實后支付賠付款。
(三)預警響應費用損失補償部分。
1.保障范圍(觸發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且產生防災救災費用、人員安置費用(轉移安置人員不含建筑及工業企業負責轉移的雇員)的,即觸發保險理賠:當任一縣(市、區)、麗水經開區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啟動Ⅳ級及以上防汛防臺應急響應;任一鄉鎮(街道)啟動防汛防臺應急響應;任一縣(市、區)氣象臺發布氣象暴雨紅色或橙色預警。賠付的保險金可用于轄區防汛防臺工作中產生的人員、物資、場地費用,以及宣教、演練、技術服務、后勤保障等防災減災救災各項支出。
2.保障金額。
氣象災害損失補償 | 累計賠付限額 | ||
降雨預警等級 | 項目 | 每次賠付限額 | |
紅色預警 | 預警賠付 | 每次賠付限額2萬元 | 1200萬元 |
人員安置 | 單次事件 每人每天50元 最高賠付4天 | ||
橙色預警 | 預警賠付 | 每次預警賠付限額5千元 | |
人員安置 | 單次事件 每人每天50元 最高賠付5天 | ||
應急響應損失部分 | |||
響應級別 | 項目 | 每次事故賠付限額 | |
縣(市、區)、麗水經開區 Ⅰ級響應 | 防災減災費用 | 每天賠付限額10萬元 最高賠付4天 | |
人員安置費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多賠付4天 | ||
縣(市、區)、麗水經開區 Ⅱ級響應 | 防災減災費用 | 每天賠付限額6萬元 最高賠付4天 | |
人員安置費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多賠付4天 | ||
縣(市、區)、麗水經開區 Ⅲ級響應 | 防災減災費用 | 每天賠付限額5萬元 最高賠付5天 | |
人員安置費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高賠付5天 | ||
縣(市、區)、麗水經開區 Ⅳ級響應 | 防災減災費用 | 每天賠付限額3萬元 最高賠付5天 | |
人員安置費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高賠付5天 | ||
鄉鎮自主 應急響應 | 高級響應 防災減災費用 | 每天賠付限額3千元 最高賠付4天 | |
高級響應 人員安置費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高賠付4天 | ||
中級、初級響應 防災減災費用 | 每天賠付限2千元 最高賠付5天 | ||
中級、初級響應 人員安置費用 | 每人每天50元 最高賠付5天 | ||
1.?氣象災害損失補償依據單次預警信息,若單次紅橙色預警對應縣(市、區)、麗水經開區未啟動應急響應,則按單次紅橙色預警賠付;若縣(市、區)、麗水經開區啟動應急響應則按縣(市、區)應急響應進行賠付。 2.?如遇響應等級提高或降低,賠付根據實際響應天數分段累計。 3.?本方案的鄉鎮自主啟動響應指縣(市、區)、麗水經開區未啟動響應時,鄉鎮(街道)啟動應急響應,或鄉鎮(街道)響應等級高于縣(市、區)、麗水經開區應急響應等級,按鄉鎮(街道)自主應急響應等級賠付。(鄉鎮〔街道〕高級響應對應縣〔市、區〕、麗水經開區Ⅰ級、Ⅱ級響應;鄉鎮〔街道〕中級響應對應縣〔市、區〕、麗水經開區Ⅲ級響應,鄉鎮〔街道〕初級響應對應縣〔市、區〕、麗水經開區Ⅳ級響應)。 4.?人員安置費用同時段只能享受一邊費用賠付,不能重復享受。 | |||
3.賠付程序。
保障對象直接向承保機構報案,各縣(市、區)、麗水經開區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各鄉鎮(街道)需提供本級應急響應文件;各縣(市、區)氣象部門需提供發布的預警文件,承保機構對于資料齊全且無爭議的案件核實后支付賠付款。
4.資金撥付管理。
預警響應費用損失補償部分賠付資金由承保機構在發生保險事件后直接賠付給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和麗水經開區管委會指定賬戶。設置先期賠付限額,具體按照每個縣(市、區)、麗水經開區保費占總保費的百分比計算。
先期賠付:當每個縣(市、區)、麗水經開區未達到先期賠付限額時,承保機構按實際賠付。當每個縣(市、區)、麗水經開區超出先期賠付限額時,承保機構先按限額賠付。
延期賠付:一個承保年度結束后,若全市預警響應費用損失部分賠付資金低于1200萬元總限額,承保機構對超限部分按實際向每個縣(市、區)、麗水經開區賠付;若全市預警響應費用損失部分賠付資金高于1200萬元,承保機構將全市1200萬元總限額減去先期賠付總額后的剩余部分,對超出先期賠付限額的縣(市、區)和麗水經開區實施賠付,賠付金額比例為以上縣(市、區)和麗水經開區超出先期賠付限額的預警響應費用之比。
四、理賠服務舉措
承保機構建立專項理賠服務團隊,提供24小時理賠服務。接到報案后,承保機構應立即啟動查勘定損理賠工作,及時與主管部門、受災地鄉鎮(街道)、村(社區)加強聯系,按照監管要求和合同約定,及時做好損失查勘、資料收集和賠款支付等各項理賠服務。
五、風險減量服務
麗水市巨災保險風險減量服務,圍繞宣傳教育、救災演練、物資儲備和應急人力支持等方面開展。每年根據上年度保單綜合成本支出的檔次相應列支風險減量服務費用,用于防災減災能力提升工作,并按年度總保費2%的標準,從中提取費用作為“浙麗安”預警激勵備用資金,風險減量服務費用安排如下:
(一)上年度保單綜合成本支出高于50%,列支年度總保費15%作為當年度風險減量服務費用。
(二)上年度保單綜合成本支出占比30%至50%(含),列支年度總保費23%作為當年度風險減量服務費用。
(三)上年度保單綜合成本支出低于30%(含),列支年度總保費33%作為當年度風險減量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