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1100MB1N018232/2025-1010431278 | 文號 | 麗林〔2025〕40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林業局(麗水市森林碳匯管理局)、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百山祖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4-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發改局、經信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文廣旅體局:
經研究決定,現將《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林業局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麗水市經信局麗水市水利局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規范開展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工作,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生態產品的申請、受理、評估、認定、標識使用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麗水市生態產品,是指產地、生產過程在麗水市域范圍內,人類從生態系統中獲取的生態物質產品、生態調節服務和生態文化服務的總稱。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產品認定,是依據生態產品認定要求,經認定機構審核、評估、確認并頒發生態產品認定證書和標識的過程。
第五條 ?生態產品認定依據包括:
(一)現行有效的相關標準;
(二)生態產品認定專家委員會認定的可作為生態產品認定的其他依據。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六條 ?生態產品認定實行“統一評審,分類主管”的工作機制,由各品類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認定機關)牽頭依照本辦法開展認定工作。
麗水市林業局與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負責生態產品認定的統籌協調、制度制定、業務指導等相關工作。各認定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生態產品的審核確認、頒發證書、授權標識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麗水市林業局牽頭組建生態產品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專家從林業、農業、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工業制品、檢驗檢測等領域選聘。
第八條 生態產品認定評審時,應從生態產品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七名專家組成生態產品認定委員會,負責生態產品評審工作。
第九條 生態產品認定秘書處設在麗水市林業局,負責生態產品認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生態產品認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麗水市特色生態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所有權單位均可自愿申請生態產品認定。
第十一條 ?生態產品認定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和質量控制措施;
(三)生產經營過程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申請前一年內未因生態環保或產品質量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的生態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列入《麗水市特色生態產品目錄》,產地、生產過程在麗水市域范圍內;
(二)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要求,并具有區域特色;
(三)具有完整的生產經營記錄檔案;
(四)物質供給類產品需具備有效的檢測報告,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調節服務類、文化服務類產品需明確范圍邊界及生態價值特征;
(六)權屬明確。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初次認定程序包括申請、初審、評審、公示、發證。生態產品認定,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按認定種類目錄,通過“天眼守望”系統生態產品認定模塊進行網上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申請表;
(二)產品檢驗檢測報告(物質供給類產品);
(三)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五條 ?“天眼守望”系統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自動進行審核,形成初審意見。
第十六條 ?認定委員會以會議評審的方式,對通過初審的生態產品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五日。
第十七條 ?公示無異議后,認定機關給予頒發生態產品認定證書和授權使用生態產品標識。
第五章 標識使用
第十八條 ?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不得涂改、濫用、轉讓認定證書和標識。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可在認定產品的包裝、說明書及廣告宣傳中使用認定證書和標識。
第十九條 ?生態產品標識的使用方式包括:
(一)直接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印刷在標簽、包裝物或說明書上;
(三)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第二十條 ?使用認定標識時,應在標識圖形的下方同時標印認定證書號,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產品認定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業品類獲得認定的生態產品的生產經營、產品質量、標識使用等情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證單位的名稱、地址、產品范圍等發生變更的,應向認定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后換發認定證書。
第二十三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獲證單位可在認定證書期滿前九十日,向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認定機關對復審合格的產品頒發新的認定證書。
第二十四條 認定證書超過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獲證單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的,其程序與初次申請認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五條 ?獲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機關暫停或撤銷其認定證書、收回標識使用權:
(一)產品不再符合認定條件;
(二)擅自變更生產經營地址、范圍或條件的;
(三)違規使用標識或證書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認定的;
(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需要暫停或取消證書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生態產品認定、標識使用暫不收費。需對產品開展檢驗檢測的,其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聯合發文機關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試行,自試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委員會審查意見表
一、產品基本信息
項目 | |
申請人名稱 | |
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
申請認定產品名稱 | |
申請類型 | □初次申請 ??□再認定 |
提交材料日期 | 年 ?月 ?日 |
“天眼守望”系統生態產品認定模塊 初審結論 | □通過 ?????□不通過 |
初審日期 | 年 ?月 ?日 |
終審日期 | 年 ?月 ?日 |
二、材料審查內容及意見
審查項目 | 審查內容 | 審查結果 | 備注 |
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申請表 | 信息完整性、準確性 | □符合 ?□不符合 | |
產品描述 | 產品基本信息真實性、生態性評價合理性 | □符合 ?□不符合 | |
產品檢測報告 | 檢測機構資質、檢測項目完整性、結果有效性 | □符合 ?□不符合 | |
其他相關材料 | 第三方認證情況等附加資料 | □符合 ?□不符合 |
三、專家委員會終審意見
審查維度 | 具體意見 |
產品生態性 | □符合認定標準 ?□部分符合 ?□不符合 |
生產過程規范性 | □符合認定標準 ?□部分符合 ?□不符合 |
檢測結果達標性 | □符合認定標準 ?□部分符合 ?□不符合 |
綜合評價 | □通過認定 ???□不通過認定 |
四、意見形成
參與終審專家人數 | 人 |
同意認定人數 | 人 |
反對認定人數 | 人 |
棄權人數 | 人 |
五、終審結論
□ 同意頒發《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證書》,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不同意頒發《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證書》,原因:
六、專家簽字
主任委員簽字 | |
專家委員簽字 | |
認定委員會秘書處審核意見 | |
日期 | 年 ?月 ?日 |
附件2
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申請表
申請人名稱 | |||||||
申請人地址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聯系人 | 姓名 | 職務 | |||||
聯系電話 | 郵箱 | ||||||
申請類型 | □初次申請□復審申請 | ||||||
申請方獲得相關認證的情況(□否 □是 如果是請描述 ): | |||||||
證書類型 | 頒證機構 | 證書編號 | 頒證日期 | 證書有效期 | |||
附件3
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本單位作為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的申請人,就參與生態產品認定相關事宜,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單位提交的所有認定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申請表》《產品描述》、企業組織機構類型及社會信用代碼證明、產品檢測報告、獲得的其他第三方認證情況等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產品描述》中所涉及的產品基本信息,均與實際情況相符,無偽造、篡改之處。
三、產品檢測報告由具備合法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及判定結論真實有效,能夠客觀反映產品的實際質量狀況。
四、本單位將嚴格遵守《麗水市生態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配合認定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如實提供所需信息和資料,不弄虛作假、不隱瞞重要事實。 ?
五、如違反上述承諾,本單位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后果,并承擔因虛假申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