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44477/2025-1010456387 | 文號 | 麗環函〔2025〕34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5-2025-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蓮都區人民政府,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 ? ?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麗水市中心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2025)》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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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件:麗水市中心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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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麗水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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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做好麗水市聲環境保護工作,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9150-2014)和《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等相關標準和文件的要求,結合麗水市城市建設現狀和未來發展規劃,在對原聲功能區劃進行修改和補充的基礎上,編制了《麗水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2025)》。
一、適用范圍
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適用范圍為麗水市中心城區,包括蓮都區白云街道、萬象街道、紫金街道、巖泉街道、聯城街道、南明山街道、碧湖鎮、大港頭鎮行政轄區內的陸域空間,總面積724.01平方千米。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區劃的引用而形成的條文,當下列文件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應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3)《“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4)《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5)《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6)《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317-2011)
(7)《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8)《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
(9)《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10)《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9660-88);
(11)《浙江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
(12)《麗水市中心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2019年);
(13)《麗水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14)《麗水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和2035遠景目標概要》;
(15)《麗水市綜合交通發展“十四五”規劃》;
(16)《麗水市中心城市道路專項規劃》。
三、環境噪聲標準限值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表1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
表1 環境噪聲限值(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
晝間 | 夜間 | ||
0類 | 50 | 40 | |
1類 | 55 | 45 | |
2類 | 60 | 50 | |
3類 | 65 | 55 |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指6:00—22:00之間的時間段,夜間指22:00—次日6:00之間的時間段。
四、聲環境功能區劃原則
聲環境功能區劃以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有利于提高聲環境質量為宗旨。結合《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中的相關要求,區劃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區劃以城市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確定,區劃范圍應覆蓋中心城區控制范圍。
(2)近期內區劃功能與規劃目標相差較大的區域,以用地現狀作為區劃的主要依據,隨著城市規劃的逐步實現,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未建成的規劃區內,按其規劃性質或按區域聲環境質量現狀,結合可能的發展劃定區劃類型。
(3)單塊聲環境功能區的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山區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區域,可根據城市的地形特征確定適宜的區域面積。
(4)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類別需進行充分的說明,嚴格控制4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5)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五、聲環境功能區定義及劃分
(一)聲環境功能區定義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的規定,聲環境功能區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可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 4a 類和 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 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暫不劃定0類聲環境功能區。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生效至下次修訂前設置的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的要求執行。
2.規劃區以外的中心城區的境內區域,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相關規定,確定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1)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5)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 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
4類交通干線與相鄰功能區的距離劃分按《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15190-2014)中相關規定確定,具體距離劃分情況表2。
表2 交通干線相鄰區域4類功能區劃分距離
功能區類別 | 源強類型 | 劃分距離(米) | 相鄰功能區類型 |
4a |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 | 50 | 1類區 |
35 | 2類區 | ||
20 | 3類區 | ||
4b | 鐵路 | 50 | 1類區 |
35 | 2類區 | ||
20 | 3類區 |
(1)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劃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若臨街建筑以低于三層樓房建筑(含開闊地)為主,將道路紅線外一定距離內(見表2)的區域劃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2)對于4b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a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分為4b類聲功能區。
4.其它規定
(1)大型工業區中的生活小區,根據其與生產現場的距離和環境噪聲現狀水平,可從工業區中劃出,單獨劃定為2類或1類聲環境功能區。
(2)鐵路與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場站、公交樞紐、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為4a類或4b類聲環境功能區。
(3)盡量避免0類聲環境功能區緊臨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情況。
(4)機場周圍區域指機場周圍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影響的區域。按一晝夜的計權等效連續感覺噪聲級(LWECPN)劃定機場周圍區域的范圍,該區域的LWECPN等值線最低值為75dB(A)。麗水機場周圍區域按照麗水機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監測及預測結果進行劃分。
麗水機場周圍聲環境功能區,根據聲源類型分別執行相應標準。對于飛機起飛、降落與地面滑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執行《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9660-88)要求;對于飛機噪聲以外的聲源,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要求。
六、監督與管理
(1)參照《麗水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的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協助市生態環境保護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2)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原則上5年調整一次;確因全市城市建設和重大規劃實施調整,可申請方案修編并按原程序報批。
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
麗水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總面積為724.01平方千米,其中1類區共包括2個片區,總面積5.64平方千米;2類區共包括6個片區,總面積43.72平方千米;3類區共包括2個片區,總面積35.67平方千米;4類區共包括33條交通干線、1條內河航道、1條鐵路和2個交通場站。
碧湖鎮及大港頭鎮參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中的相關規定,村莊區域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 (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未建成區塊(指用地現狀為未開發區域且無明確用地規劃類型的區域)及綠地原則上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聲環境功能區劃詳情結果見表3。
表3 麗水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類別 | 片區名稱 | 編號 | 區劃范圍 | 面積(平方千米) |
1類 | 市區文教、居住片 | 1-A | 東:括蒼路(北至人民街止)、中山路(人民街和北環街之間)、開發北路(北環街北段); 南:北環路(開發北路與中山路之間)、人民街(中山路與括蒼路之間)、小水門大橋、大溪; 西:教工路; 北:中心城區開發邊界 | 4.61 |
植物園休閑片 | 1-B | 東:教工路; 南:大溪; 西:花街路(北至蓮花路止); 北:蓮花路、北環路(東至教工路止) | 1.03 | |
2類 | 中心城市片 | 2-A | 東:好溪; 南:大溪; 西:括蒼路(北至人民街止)、中山路(人民街和北環街之間)、開發北路(北環街北段); 北:中心城區開發邊界、北環路(開發北路與中山路之間)、人民街(中山路與括蒼路之間)、小水門大橋、大溪 | 18.37 |
花街-聯城片 | 2-B | 東:花街路(北至蓮花路止)、蓮花路; 南:大溪; 西:繞城公路西環線(南至大溪止)、中心城區開發邊界; 北:中心城區開發邊界 | 7.61 | |
水南片 | 2-C | 東:大溪 南:楓嶺街(西至金麗溫高速止); 西:金麗溫高速(城北路與楓嶺街之間); 北:大溪 | 5.11 | |
水東片 | 2-D | 東:金麗溫鐵路; 南:大溪; 西:好溪; 北:好溪 | 2.18 | |
四都片 | 2-E | 東:四都路、金麗溫高速; 南:四都路; 西:大溪; 北:大溪 | 1.53 | |
開發區城北片 | 2-F | 東:迎賓路(金麗溫高速與楓嶺街之間)、南明大道(金麗溫高速與成大街之間)、處州大道(成大街與惠民街之間)、橋亭路(惠民路與大沅街之間)、; 南:成大街(綠谷大道與縉青路之間)、大沅街(縉青路與橋亭路之間)、成大街(處州大道與南明大道之間)、金麗溫高速(成大街與迎賓路之間); 西:綠谷大道(成大街與吳垵路之間)、縉青路(成大街與大沅街之間)、規劃道路; 北:楓嶺街(西至采荷路止)、規劃道路、吳垵路(西至綠谷大道止) | 9.92 | |
3類 | 開發區片 | 3-A |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麗景園工業、倉儲集中區 | 33.90 |
納愛斯工業區片 | 3-B | 東:小水門大橋(南環線與水南路之間)、大溪南路; 南:南環路(小水門大橋與琵琶島路之間); 西:琵琶島路; 北:大溪 | 1.77 | |
4a類 | 高速公路 | / | 金麗溫高速公路、麗龍高速公路、長深高速 | / |
城市快速路 | / | 繞城公路 | / | |
主干路 | / | 麗陽街、城北街、麗青路、解放街(花園路-麗青路、大洋路-花園路)、括蒼路(繞城公路-人民路、人民路-麗陽街)、盧鏜街、東港路、大洋路、紫金路、開發路、南環路、水東路、紫金路、綠谷大道、石牛路、楓嶺街、南明路、東七路、南六路、惠民街 | / | |
次干路 | / | 人民路、解放街(括蒼路-大洋路)、囿山路、括蒼路(麗陽街-解放街、解放街-括蒼南路、盧鏜街-南環路)、中山街、花園路、縉青路、惠民街、麗和線、龍慶路、遂松路、S53、通濟街 | / | |
內河航道 | / | 大溪 | 3.88 | |
交通站場 | / | 規劃客運中心站 | / | |
4b類 | 鐵路 | / | 金麗溫鐵路 | / |
交通站場 | / | 麗水火車站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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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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