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44477/2025-1010435140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部門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為進一步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審批效率,服務高質量發展,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等,結合麗水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麗水市范圍內,持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向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正本及副本內容變動的申請。
三、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內容可分為3個部分。
一是明確變動申請類型。各排污單位應該規范使用變更申請(許可證正本基本信息、排放標準更新等)、重新申請(環境影響程度加重或需重新評估等)和調整申請(其他情形)。
二是細化判定規則。明確變動內容發生在竣工環保驗收前的,參照生態環境部《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等系列文件判定;驗收后變動未構成環評名錄規定的項目的,將導致污染影響程度超過原審批手續的10類改擴建情形,需重新履行環評或備案程序;未超過原審批手續的可按照調整程序變更。如變動內容不能直觀判定的,可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變化分析報告》進行分析論證。
三是強化責任要求。變動內容未經原審批部門核準,排污單位擅自改變建設內容造成不利環境影響后果的,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承擔法律責任。
四、實施日期
本意見自2025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綜合審批處
聯系方式:0578-2090488